洛龙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洛龙区位于洛阳市区东部和南部,背靠邙山,面对伊阙,东望嵩岳,西倚周山,东与偃师市相连,西与宜阳县毗邻,南接伊川县,北与孟津县及瀍河、老城、西工、涧西诸区接壤。总面积206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面积90.19平方公里。2012年,总面积211平方千米,总人口40.3万人,其中乡村人口13.5万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04‰以内。洛龙区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城市新区,是洛阳市六大主城区之一,也是全市的经济、文化、金融和商贸中心。汉高祖五年(前202年)二月,初都洛阳,后迁长安,废秦三川郡,改置河南郡。辖区所在河南县、洛阳县归河南郡。王莽天凤元年(前14年),废河南、洛阳,改称宜阳县,改河南郡为保忠信乡,辖区属之。更始元年(23年),刘玄移都洛阳,复称河南郡洛阳县、河南县,辖区属之。东晋元帝建武元年(317年),司马睿立都建康,史称东晋。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后赵石生、石虎等攻入洛阳,定为南都,改河南郡为洛州,置行台,县如故。晋废帝海西公太和四年(369年),前秦符坚攻入洛阳,改洛州为豫州,辖区为豫州河南、洛阳县地。